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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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28號原告 吳峰 岳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3
居台北市○○區○○路000號4樓被告 呂裕仁 住○○市○○區○○○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1號,嗣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50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