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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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 洪來芳 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管理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