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65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董文貴
被 告 吳依庭 即 吳萬章 之繼承人
吳柏諺 即吳萬章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秀雲 即吳萬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萬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萬玖仟 伍佰 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叁佰叁拾肆元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萬章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訴外人吳萬章於民國93年9月間與原告簽定信用卡契約
,並持有所發行之信用卡使用,詎吳萬章自98年12月26日起即未
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9,544元及其約定利息,
又吳萬章於98年8月2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
內聲明拋棄繼承,依法應於繼承吳萬章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
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欠款帳務表
、本院98年10月21日板院輔家 科春怡 字第72155號函及繼承系統
表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不知道吳萬章有積欠系爭金額等語置辯
,惟查,本件被告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有如前述,
則被告依法自應於繼承吳萬章之遺產範圍內,對於系爭金額負連
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萬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
告49,544元,及其中30,334元自10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