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35號聲請人 褚志祥 上列聲請人與 闇憶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補填本件聲請之附表(填寫於附件之附表中)。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35號聲請人 褚志祥 上列聲請人與 闇憶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補填本件聲請之附表(填寫於附件之附表中)。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