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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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俊佑 被告東均金屬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及 黃明賀 之繼承人 郭麗琴 被告 郭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郭麗琴」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及黃明賀之繼承人郭麗琴」。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麗琴為被告東均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為連帶保證人黃明賀之繼承人,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僅記載被告 黃麗琴 兼被告東均金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