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283號抗告人 姚其義 被告 姚瑞特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所為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被告之父親,抗告人因罹患糖尿病多年而無法工作,一時無法籌湊新台幣10萬元幫被告交保,然被告有5個年幼小孩,最小的雙胞胎才幾個月大,成長都需要父親陪伴及照顧,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經原審裁定羈押後,已於108年8月21日經原審當庭釋放,有本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出入監簡列表及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因被告已釋放之情事變更,是抗告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節,經核已無必要,應認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吳冠霆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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