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201號債權人 馮詩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阮氏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借款予阮氏釧美金7萬元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借據所載借款金額為NT(新台幣)7萬元,若無法提出釋明文件,請更正請求金額為新台幣7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