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40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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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00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邱志承
邱浩敏
被 告 陳昱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