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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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49號
原   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惠琪 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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