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莊素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邑達金屬工程有限
  公司及 蕭美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邑達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繳裁
   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2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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