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6號
原 告 吳碧玢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林雅嫻
訴訟代理人 王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6號
原 告 吳碧玢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林雅嫻
訴訟代理人 王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