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6號
原   告  吳碧玢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林雅嫻
訴訟代理人  王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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