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9號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博仲 行銷企劃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附本票之受款人為辰晟環境衛生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不符,請具狀釋明之。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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