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78號聲請人丁○○相對人丙00000000相對人甲00000000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吳清峻 及第三人 吳林恩 於民國88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8年8月19日,利息依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吳林恩已於民國90年1月6日死亡,又相對人丙0000000000、甲0000000000、乙0000000000已於民國91年9月17日因繼承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為證。
三、惟查,相對人乙0000000000已於民國95年4月13日死亡,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已難適法,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6年度拍字第20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1307│田│903.00│全部│├──┴───┴────┴───┴──┴─┴────┴────┤│相對人丙0000000000、甲0000000000、 吳清旺 ││即吳林恩之繼承人三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