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王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聰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36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