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葉新蓓
訴訟代理人 林炎昇 律師
相 對 人 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參諸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規定自明。揆諸法律扶助法第63條除書規定之
立法理由,乃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訂定
(該條立法理由參照),可知該條除書所稱之「顯無理由」
,應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提起之訴訟或非訟事件,依其
主張之事實,自形式上觀察,顯無理由。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
該分會以聲請人無資力為由,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全部扶助)影本1份在卷可
按;且聲請人提起之訴訟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南簡補
字第3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依其主張之事
實,自形式上觀察,尚非顯無理由,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准予訴訟救助。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