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59號
原   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訴訟代理人  廖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介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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