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徐阿合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嘉鴻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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