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25號
原 告 黃國峰
被 告 卓峻偉
統聯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0月31日以108年度雄補字第134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繳,該裁定於同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