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3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宏銘 之法定繼承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林宏銘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如
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
(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且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
為被告。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