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34號

聲請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宏銘 之法定繼承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林宏銘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如

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

(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且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

為被告。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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