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NHK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109年度橋簡
字第7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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