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19號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A室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A室
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秀端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5,92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