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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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彭宗信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0年2月2日110年度鳳簡聲字第
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謝琬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