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487號聲請人 葉義政 即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二、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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