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1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林清利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小字第15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7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93年1
月10日起至93年1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暨約
定條款、交易紀錄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報紙
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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