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雄秩字第9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抗告人   林添成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00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日裁定,並業於100年7月
8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莊派出所為送達,此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
第6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於100年
7月18日發生效力,抗告人應於100年7月25日前(原應於
100年7月23日前,適逢星期六、星期日之國定假日,故屆
滿日順延至100年7月25日)提起抗告,而抗告人遲至100
年7月27日始提起本件抗告,已逾上開抗告期間,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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