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7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7年8月7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臺中仁愛醫院出具之亡字第97000134號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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