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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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惠瓊
林景森 被上訴人即被告興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博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勞訴字第13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2,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