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740號債權人 林亮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証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5年10月5日。
三、債務人張証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