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67號上訴人 蔡亞蓁 即主參加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妙樺 、 洪忠誠 、巨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蘇俊峯 、 蔡紘騰 、 謝琳琳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關於被上訴人洪忠誠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關於被上訴人巨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蘇俊峯、蔡紘騰、謝琳琳間之上訴利益亦為360萬元,然被上訴人洪忠誠、巨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蘇俊峯、蔡紘騰、謝琳琳中任一人給付時,其他被上訴人於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屬不真正連帶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呂佩珊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