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30號原告 陳惠瓊
林景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被告興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劉繼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