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受託人)法定代理人李俊昇關係人 林彥甫 關係人鉅大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依下列權利取得之執行名義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一、就信託財產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二、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三、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權利(例如有關稅法中明定之稅捐債權),此有信託法第12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林彥甫於民國103年9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及債務人鉅大開發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林彥甫復於103年10月14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移轉予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辦妥登記。查聲請人對債務人鉅大開發有限公司及林彥甫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約定按月付息,到期日清償本金,如未依約付息,則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付息,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增補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等件影本為證。相對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信託不動產既係於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後,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對信託財產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又本院於105年7月28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上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迄未為陳述,已逾陳述意見期間。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一:(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3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員林市 │橋愛││1249││00│01│20.85│全部│重測前:橋愛│││││││││││││段1086地號│├──┼───┼────┼────┼────┼──────────┼─┼──┼──┼──────┼─────────┼──────┤│002│彰化縣│員林市│橋愛││1249-1││00│01│16.52│全部││├──┼───┼────┼────┼────┼──────────┼─┼──┼──┼──────┼─────────┼──────┤│003│彰化縣│員林市│橋愛││1249-2││00│01│16.54│全部││├──┼───┼────┼────┼────┼──────────┼─┼──┼──┼──────┼─────────┼──────┤│004│彰化縣│員林市│橋愛││1249-3││00│01│16.52│全部││├──┼───┼────┼────┼────┼──────────┼─┼──┼──┼──────┼─────────┼──────┤│005│彰化縣│員林市│橋愛││1249-4││00│01│16.52│全部││├──┼───┼────┼────┼────┼──────────┼─┼──┼──┼──────┼─────────┼──────┤│006│彰化縣│員林市│橋愛││1249-5││00│01│20.84│全部││└──┴───┴────┴────┴────┴──────────┴─┴──┴──┴──────┴─────────┴──────┘┌───────────────────────────────────────────┐│附表二:借款明細表│├──┬──────┬────────┬──────┬───────┬─────────┤│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備註│││(新台幣)││(年息%)│及利率(註)││├──┼──────┼────────┼──────┼───────┼─────────┤│1│25,880,000元│自民國105年5月5│3.27│自民國105年6月│鉅大開發有限公司;││││日起至清償日止│(1.15+2.12)│6日起至清償日│連帶保證人林彥甫、││││││止│ 黃瓊玉 │├──┼──────┼────────┼──────┼───────┼─────────┤│2│4,720,000元│自民國105年4月27│2.05│自民國105年5月│鉅大開發有限公司;││││日起至清償日止│(1.15+2.12)│28日起至清償日│連帶保證人林彥甫、││││││止│黃瓊玉│├──┼──────┼────────┼──────┼───────┼─────────┤│3│10,000,000元│自民國105年2月29│2.35│自民國105年4月│連帶保證人林彥甫、││││日起至清償日止│(1.23+1.32)│1日起至清償日│黃瓊玉││││││止││├──┴──────┴────────┴──────┴───────┴─────────┤│註:編號1-3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