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謝坤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素美謝姿文 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千元。
(二)被告高素美、謝姿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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