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龍朱 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887元,應徵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