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龍朱 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887元,應徵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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