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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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桂豪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丁青
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0,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