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845號
原 告 隆進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穎
訴訟代理人 陳炫文
被 告 陳奕至
訴訟代理人 翁天成
高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 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新台幣
參仟柒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陸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