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9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宛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4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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