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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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黃玉鈴
被 告 吳立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房屋價值新台幣611,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