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紹偉 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