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愛玲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99號),裁定如下:
主文李愛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愛玲前因妨害家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強盜罪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
民國97年6月18日送監執行,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881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