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清評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清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清評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73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民國100年4月21日送監執行,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7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