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張振豐 法定代理人 詹英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基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39,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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