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83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154號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822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2月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86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
86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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