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 許慈燕
林泰源 邱鎮芳 林建明 林雅慧 杜政隍 蘇偉銘 李楗全 徐良杰 江素芬 陳秋菊 李明德 初善憶 劉鳳姿 簡純瑜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許慈燕等15人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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