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平輝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李平輝犯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平輝犯妨害性自主罪,共3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決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分別處刑如附表確定。
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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