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昭澤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昭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昭澤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上訴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989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並均確定在案。
受刑人於99年3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9421號函及所附交付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