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均威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均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均威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8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62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3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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