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一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
甲○○己○○明)
身分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捌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及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邀同其餘被告甲○○、己○○為其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四百一十六萬元及二百二十萬元。四百一十六萬元借款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七月六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六日止,利息按年率百分之八點○七計付,嗣後於屆滿十二個月之翌日起,按原告當時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點一後計付,第一期至第八十三期依二十年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第八十四期清償本息餘額;二百二十萬元借款部分,係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年五月七日起至一○七年五月七日止,利息依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計付,還款方式則為自第一期起,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前開二筆借款若未按期繳付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前開二筆借款分別自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及同年十二月七日起均未繳付,尚欠本金共計三百八十二萬一千五百七十元,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二份、傳票一紙、轉帳收入傳票一紙、輔助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一份、查詢單四紙為證,而被告等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T40~F0┌─────────────────────────────────────────────┐│附表一:(單位:新台幣)│├──┬──────────────┬────────┬────────────┬─────┤│編號│尚欠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原借款金額│├──┼──────────────┼────────┼────────────┼─────┤│1│壹佰陸拾柒萬零陸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肆佰壹拾陸││││月六日起至清償日│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止│萬元││││止,按週年利率百│,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分之八點二四計算│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之利息。│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貳佰壹拾伍萬零玖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貳佰貳拾萬││││月七日起至清償日│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七日止│元││││止,按週年利率百│,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分之二點一二五計│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算之利息。│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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