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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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呂憲雄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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