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二六號
原告庚○○○被告丙○○
丁○○己○○甲○○乙○○戊○○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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