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2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許月珍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美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銘仁國際開│中國國際商│94年10月10日│20,000元│0000000││││發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廖大新│有限公司三││││││││重分行│││││└───┴─────┴─────┴──────┴─────┴─────┴──┘